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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所在地有許可管轄權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高雄臨時工

  下稱許可機關)依法申請行政許可《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

  2、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3、申請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200萬元;

  (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4、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許可經營事項、有效期限、台中人力派遣編號、發證機關以及發證日期等事項。《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分為正本、副本。台中粗工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

  6、《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制定樣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印制、免費發放和管理。

  7、勞務派遣單位取得《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後,應當妥善保管,不得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8、勞務派遣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冊資本等改變的,台中臨時工應當向許可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9、勞務派遣單位分立、合並後繼續存續,其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冊資本等改變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執行。

  10、勞務派遣單位分立、合並後設立新的,應當按照本辦法重新申請勞務派遣行政許可。

  11、勞務派遣單位設立子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應當由子向所在地許可機關申請行政許可;勞務派遣單位設立分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應當書面報告許可機關,並由分向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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