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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務外包不是用工形式,其在法律中的定義叫“承攬”,外包承攬是屬法律定義的一種經營形式,勞務派遣僅僅是勞動合同法明確的一種用工形式,兩者有著本質上的區別。基於此,兩者是不能混在一起去考慮。

  勞務外包是指企業將內的部分業務或職能工作內容發包給相關的機構,由其自行安排人員按照企業的要求完成相應的業務或職能工作內容。

  勞務派遣是指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單位派遣人員到用工單位從事用工單位安排的工作內容的一種用工形式。

  勞務外包與勞務派遣的共同之處是台中粗工,用工單位或發包單位都不與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

  他們的區別在於:

  1、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務派遣適用勞動合同法,勞務外包適用合同法。

  2、勞務承包單位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實體。台中粗工(不建議發包給個人,實際中個人外包往往會被判為勞動關系)

  勞務派遣單位必須是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依照法的有關規定設立、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五十萬元的法人實體;勞動者完成的工作都是企業的業務或職能活動。

  3、勞動者管理的責任主體不同。這是兩者最主要的區別。

  發包企業對勞務承包單位的員工不進行直接管理,其工作組織形式和工作時間安排由勞務承包單位自己安排確定;

  勞務派遣單位的員工必須按照用工單位確定的工作組織形式和工作時間安排進行勞動。

  4、勞務外包一般按照事先確定的勞務單價根據勞務承包單位完成的工作量結算,其合同標的一般是“事”;

  勞務派遣一般是按照派遣的時間和費用標准,根據約定派遣的人數結算費用,其合同標的一般是“人”。

  5、違法的後果不同。

  勞務發包單位對勞務承擔單位的員工不承擔任何責任。勞務外包適用合同法,違約人除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外,適用民事賠償責任。

  勞務派遣中,高雄臨時工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按勞動合同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在實際操作中,在簽訂勞務外包合同和勞務派遣合同方面,企業應該注意以下事項:

  1、合同名稱上必須明確說明是勞務外包合同還是勞務派遣合同。

  2、明確合同的標的以及結算方式台中臨時工,合同的標的是“事”還是“人”,費用結算方式是工作量還是服務時間。

  3、明確對勞動者的管理責任主體。

  勞務外包合同可以要求勞務承承包單位遵守發包單位的安全管理以及規章制度;但是要說明勞動者的工作時間以及工作內容台中人力派遣安排由承包單位自己負責。

  勞務派遣合同中,用工單位要求勞務派遣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在派遣協議中,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要求,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明確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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